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碘鹽中碘的濃度是否調整要根據碘鹽的質量和人群的碘營養狀況而決定,所以不是固定不變的。
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飲食結構和習慣的改變都會影響膳食碘的攝入量,以下因素會對碘的攝入量有影響:人們的食品不再以當地產的食物為主,外地食品的進入有可能使碘的攝入量提高;人們生活水平的上升,動物食品的比重逐步提高,特別是肉、蛋、奶占日常飲食的比例提高,大大增加了碘的攝入量;鹽業技術能力的提升,碘的丟失變得越來越低。
中國地域遼闊,各地人們對食鹽的攝入量存在較大的差異,所以相同濃度的碘鹽對不同地區的人群,其碘的攝入量也存在客觀差異。因此碘鹽中碘的濃度不可能固定不變,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調整,1995年以來,我國就有過三次調整。
1996年的第一次調整:1995年全國碘缺乏病監測判定合格碘鹽的標準是采用1994年發布的“中國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規劃綱要”規定:即生產(批發)、銷售、用戶3個層次分別不低于40毫克/公斤、30毫克/公斤、20毫克/公斤,由于對碘含量沒有規定上限值,造成部分碘鹽碘含量偏高,故于1996年規定碘含量的上限值——60毫克/公斤。
2000年的第二次調整:1999年的全國碘缺乏病監測結果為:碘鹽中碘含量在用戶水平為42.3毫克/公斤;兒童尿碘水平為 306微克/升。兒童尿碘水平偏高是由于鹽包裝改進后碘的丟失減少和碘鹽中碘含量偏高所致。2000年,我國專家在世界上首次提出,把尿碘水平降至300微克/升以下是可接受的碘營養水平,規定加碘水平為35±15(20-50) 毫克/公斤,將原規定的食鹽碘強化劑量20-60毫克/公斤的上限值60毫克/公斤下調至50毫克/公斤,同時首次對20-50毫克/公斤的內涵作出了如下說明:加碘的平均水平(35毫克/公斤)和碘含量允許的波動范圍(±15毫克/公斤),即對碘鹽中碘含量的均勻度作了規定。調整后人群碘營養水平由偏高狀態調整到碘營養水平處于充足和可接受水平。2002及2005年兩次全國碘缺乏病監測結果為:兒童尿碘水平下降到240微克/升左右。
2011年的第三次調整:兩次大規模的全國監測結果表明:盡管目前從全國整體水平不存在碘過量,但同一種濃度的碘鹽,各省人群的碘營養水平不盡相同,因此用統一的碘鹽濃度不可能使全國人群都處于相同的適宜水平,有必要改變全國統一濃度“一刀切”的做法。處于“大于適宜水平”的省有必要適當下調碘鹽中的碘含量,但不宜大幅度下調,而是小幅度下調。第一,把碘鹽中的碘濃度界定為產品中的碘濃度,而不是過去對生產水平加碘濃度的規定。第二,在食用鹽中加入碘強化劑后,食用鹽產品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計)為20-30毫克/公斤(實際上可以選擇20,25或30毫克/公斤)。食用鹽碘含量的允許波動范圍為食用鹽碘含量平均水平±30%。第三,各?。▍^、市)在本標準規定的范圍內,根據當地人群實際碘營養水平,選擇適合本地情況的食用鹽碘含量平均水平。